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267号(A类037号)提案的答复
尼玛赤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现行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妥善补偿人民生活中野生动物带来人身财产损失,西藏自治区颁布《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西藏自治区政府令第156号),完善、规范了补偿机制。
2024年12月,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市)印发了《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标准>的通知》(藏林发〔2024〕123号)(以下简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明确了以下标准:一是野生动物造成公民死亡的,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医疗费为受害人医疗费中的医疗保险用药所有费用(以下简称医药费),对于已由医保报销的部分,不再重复补偿;丧葬费为1000元/人,死亡补偿金为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二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每人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医疗费以及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最高限额为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三是造成牲畜、家禽死亡的,按照损害发生时全区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但补偿限额不高于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的50%。四是造成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损毁的,补偿金按受害人实际损失的面积乘以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受害人所在乡(镇)同类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前三年平均亩产,其价格以受害人所在地上一年度同类产品市场年均价的70%计算,但补偿限额不高于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的50%。五是造成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合法财产损毁等情况的,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区、市)上一年度平均维修成本市场价的70%予以补偿,补偿限额不超过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的50%;不可维修的按照受害人所在县(区、市)上一年度平均市场价的50%予以补偿。《补偿标准》较之前的《西藏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暂行办法》有所提高。
2025年1月,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地(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工作的通知》(藏林发〔2025〕3号),要求各地(市)按照《补偿标准》,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实际变动情况,合理确定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亡、牲畜和家禽死亡、农作物和经济林木损毁、房屋及家具和畜圈等损毁的补偿计算方法,并实行动态管理。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继续对野生动物肇事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做好针对肇事野生动物的动态监测和野生动物肇事的补偿落实工作,为维护自治区人民群众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的平衡作出努力。
感谢您对我区林业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