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005号(C类001号)提案的答复
陈可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审批冬虫夏草出售、收购许可办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冬虫夏草收购许可证办理的相关情况
现西藏自治区办理冬虫夏草收购许可证可前往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办理,需要提供:1.营业执照;2.身份证复印件;3.县、乡(镇)虫草交易市场的门面照片;4.县、乡(镇)虫草交易市场门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5.2张1寸个人照片;6.申请表;7.告知函(收购证过期或新办收购证提供)。
二、关于冬虫夏草出售许可办理的相关情况
为方便各地(市)林草局、冬虫夏草经销公司办理出售冬虫夏草批复的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2025年1月27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已将审批权限委托至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由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对其行政区域范围内出售冬虫夏草行为进行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销售方办理出售冬虫夏草行政许可需向各地(市)林业和草原局提供购销合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收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且销售方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取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出售冬虫夏草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许可中明确了购销双方名称、销售冬虫夏草的重量、有效期限等信息,并且要求“不得以野生冬虫夏草的名义买卖人工培育的冬虫夏草”。
感谢您对我区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14765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