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有关活动审核审批效率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将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的“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开始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期限3年或者政策发生变动之日止。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自2026年5月14日起,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关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拉萨市、日喀则市、山南市、林芝市、昌都市、那曲市和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特别要严格审查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再委托。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将加强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对地(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事项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有无超期、超权限等违法违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法审批项目较多、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附件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接受材料地址 | 联系方式 | 邮编 |
拉萨市林业和草原局 | 拉萨市城关区纳金东路18号 | 旺姆:18708020806 次仁旺姆:13549080611 | 850000 |
日喀则市林业和草原局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中路11号 | 0892-8834517 | 857000 |
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 | 山南市三湘大道18号 | 0893-7825421 | 856000 |
林芝市林业和草原局 | 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平安路51号 | 0894-5889891 | 860000 |
昌都市林业和草原局 | 昌都市卡若区城关镇茶马南路3号 | 0895-4830600 | 854000 |
那曲市林业和草原局 | 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浙江西路24号 | 0896-3800315 | 852000 |
阿里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 阿里地区狮泉河镇迎兵大道19号 | 0897-2827232 | 859000 |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