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保障我区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党委八届五次全委会精神,以贯彻落实国办《意见》为主线,以减轻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损失,服务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夯实基础,提高能力,增强活力,为建设美丽西藏,推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体系全面建设完善,防治检疫队伍全面加强充实,有害生物入侵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有害生物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90%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灾害预防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发展规划。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制度,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普查工作,全面加强对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控,科学确定林业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国家、省级中心测报点建设为重点,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建立健全区、地(市)、县(区)、乡(镇)级和重点林区村监测网络,完善专(兼)职测报员体系,实现监测工作全覆盖,切实提高灾害监测和预测预报准确性,做到全面监测、及时发现、及早报告。强化抗性种苗培育、森林经营、生物调控等防控措施的运用。落实科学营林,突出营林措施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基础地位,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纳入造林设计、森林经营方案等林业生产全过程,大力营造混交林,科学配置造林树种,推广良种壮苗和抗性树种,禁止使用带疫种苗造林。
(二)依法开展检疫工作。切实加强做好有害生物入侵传播和扩散危害的源头管理,抓好林木种苗、花卉、木材及其制品等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推进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全过程追溯监管平台建设,切实落实检疫检查站的检疫检查职责。进一步优化检疫审批程序,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严格风险评估、产地检疫、调运检疫、隔离除害、种植地监管等制度落实。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区认定、划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及时根除疫情。
(三)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各地(市)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制订规范可行的应急防治流程。改革创新防治模式,建设应急防控指挥系统,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防治队伍,积极推进“护林队、造林队、灭火队、防治队”四队合一的林业专业队防治组织模式,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加强必要的应急防治设备、药剂储备。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防治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治、生物农药防治等无公害防治技术以及航空作业防治、地面远程施药等先进技术手段的推广运用,提升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水平。
(四)推进社会化防治。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职能转变,创新防控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组织、市场拉动等途径,扶持和发展多形式、多层次、跨行业的社会化防治组织。鼓励林区农民建立防治互助联合体,支持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和区域化防治,引导实施无公害防治。开展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疫情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做好对社会化防治的指导,积极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积极的政策支持。加强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完善防治作业设计、防治质量与成效的评定方法与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林业有害生物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潜伏性、爆发性、毁灭性和防控上的艰巨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是林业生态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森林资源的战略性措施,是实现林业“双增”目标的重要保障。我区大多数地方生态系统极为脆弱,林木抵御有害生物的能力低,极易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而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同时,由于气候异常、贸易频繁、物流加速、造林绿化种苗需求和森林植物产品调运增加,松材线虫病、光肩星天牛等重大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的压力不断增加,严重威胁森林资源安全和造林绿化成果巩固,影响我区林业健康发展、生态系统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事关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和国家气候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控全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全面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二)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植物检疫、疫情除治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资金投入。有关部门要严格防控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防治效益和资金安全。积极引导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投资投劳开展防治。进一步推进森林保险工作,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与林业资源相关的旅游景点、森林公园等营利性经营单位和公司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经营收入中提取5%以上比例的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控。
(三)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纳入自治区防灾减灾体系,将防治需要的相关机具列入农机补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化防治组织和个人申请林业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治工作。
(四)落实防治法规制度。全面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符合国际惯例、国内实际的防治作业设计、限期除治、防治成效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防治工作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对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地方相关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成灾机理、抗性树种培育、营造林控制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术、快速检验检测技术、空中和地面相结合的立体监测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注重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高效防治器械及其运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防治减灾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各地(市)要根据本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加强防治检疫机构建设,稳定检疫执法队伍,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特别是要加强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防治队伍的业务和作风建设,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高等学校、中职学校、科研院所的森林保护、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科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防控责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林业经营主体要做好其所属或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将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林业和生态建设发展总体规划,重点加强地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设施设备、区域性应急防控指挥系统、基层监测站(点)等建设。进一步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实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成灾率、测报准确率、种苗产地检疫率和无公害防治率”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双线目标责任制”,确保防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 在发生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也实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临时指挥机构,制定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农业、林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所辖领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邮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对未依法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应禁止运输、邮寄。民航部门要加强对从事航空防治作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作业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把好涉木产品采购关,要求供货商依法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外来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境外重大植物疫情风险管理,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农业、质检、林业、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工作,建立疫情信息沟通机制,协同做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工作。
(三)健全联防联治机制。相邻地(市)、县(区)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机制,健全值班值守、疫情信息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的技术要求联合开展防治作业和检查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疫区和疫木管理,做好疫区认定、划定、发布和撤销工作,及时根除疫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跨地(市)、县(区)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确保工作成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