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 本站原创
  • 本站编辑
  • 2026/03/20

【字体

西藏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我区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建设部《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利于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批准公布工作。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包括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在内的多学科、多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承担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三、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由申报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对于跨市(县级)、县的风景名胜区,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跨地、市(地级)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协商一致后联合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面积原则上应在8平方公里以上。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应设置专门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临时筹备机构。

六、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等有关资料。

七、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区位分析;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现状分析;

(四)风景名胜资源分析评价;

(五)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利用开发条件分析;

(六)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分析;

(七)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八)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见及建议。

八、申报材料于每年的4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九、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立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各地(市)报送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后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资格。

十一、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将同意申报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和申报材料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十二、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十三、凡批准建立的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应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的规定,在一年内开始组织,两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十五、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六、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已不具备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

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月日

 

 

 

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1.总则

1.1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评审指标由资源价值、环境质量和管理状况三个部分组成,其下又分14项具体指标。

1.2根据各评审指标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总分100分。

2.细则

2.1资源价值(70分)

2.1.1典型性(15分)

a.自然景观属国内同类型中的最好代表,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国家历史文化的重要过程,提供了一种特有的见证或范例(12—15分)。

b.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了自治区级水平(8—11分)。

c.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代表了地区级水平(4—7分)。

d.景观特征不明显,缺乏代表性(0—3分)。

2.1.2稀有性(15分)

a.具有世界上少有或国内唯一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具有国家珍稀、濒危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具有一定规模或数量(12—15分)。

b.有国内分布较少的,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8—11分);

c.有在自治区内分布较少的、具有自治区级代表性的自然景观或文化遗迹(4-7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较为普通(0-3分)。

2.1.3丰富性(10分)

a.资源类型丰富,景点数量众多,并且组合关系良好,或具有良好的生物多样性特征(8—10分);

b.景点数量较多,类型较少(5—7分);

c.景点数量及类型较少(3—4分);

d.资源类型单调,景点数量较少(0—2分)。

2.1.4完整性(10分)

a.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保持历史原貌,人为干扰极少,核心景区内无居民(8—10分);

b.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保存基本完整,人为干扰较小,且不构成明显影响(5—7分);

c.风景名胜区内居民较多,人为干扰明显,但可以恢复(3—4分);

d.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受到明显破坏,且不可以恢复(0—2分)。

2.1.5科学文化价值(5分)

a.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5分);

b.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教育意义(3分);

c.在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历史文化方面学术研究和教育意义一般(1分)。

2.1.6游憩价值(10分)

a.风景名胜区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旅游开发条件良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8—10分);

b.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具有较高的开发利用价值,在自治区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力(5—7分);

c.在观光游览和休闲度假方面价值一般,仅满足当地游客的旅游需要(3—4分)。

2.1.7风景名胜区面积(5分)

a.>100km²(5分);

b.50—100km²(3—4分);

c.20—50km²(2分);

d.8—20km²(1分)。

2.2环境质量(15分)

2.2.1植被覆盖率(6分)

a.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70%(6分);

b.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50—70%(3—5分);

c.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50%(1—3分);

d.风景名胜区植被覆盖率<30%(0分)。

2.2.2环境污染程度(6分)

a.风景名胜区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等均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一级标准(5-6分);

b.符合国家规范要求(3-4分);

c.主要指标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1-2分);

d.主要指标明显不符合国家规范最低要求(0分)。

2.2.3环境适宜性(3分)

a.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十分适宜于旅游活动,无自然灾害影响(3分);

b.风景名胜区气候条件比较适宜于旅游活动(2分);

c.一般(1分)。

2.3管理状况(15分)

2.3.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5分)

a.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权,且专业技术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20%(5分);

b.管理机构健全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但管理职权不太明确,不能有效行使统一管理职权(3—4分);

c.已建立管理机构,但管理力度较弱,不能适应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要求(1—2分);

d.尚未建立管理机构(0分)。

2.3.2边界划定和与相关权益人协商情况(4分)

a、边界清楚,取得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全部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具有书面协商的内容和结果(4分);

b、边界清楚,主要景区取得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同意,绝大多数人支持设立风景名胜区,并具有书面的协商内容和结果(3分);

c、边界清楚,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大部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支持态度,并有望近期办理书面的协调内容和结果(1—2分);

d、边界不清,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大部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同意设立风景名胜区(0分)。

2.3.3基础工作(3分)

a、完成综合科学考察,系统全面掌握资源、环境本底,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档案资料,并能及时予以监测(3分);

b、基本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2分);

c、初步掌握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本底(1分);

d、基础工作尚未开展(0分)。

2.3.4管理条件(3分)

a、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与适宜的旅游服务设施,包括完备且先进的办公、保护、科研、宣传教育、交通、通讯、生活用房设施(3分);

b、基本具备管理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2分);

c、初步具备管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但条件较差(1分);

d、基本不具备管理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0分)。

3.附则

根据《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表》总分得分小于50分或资源价值得分小于40分时,具有否决意义。


上一篇:西藏自治区公益林管护办法(试行) 下一篇: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