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西藏资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三、部门预算构成
第二部分2026年部门预算表
第三部分202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管理,主管全区林业和草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单位级别为正厅级。
其主要职能: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资源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和制度、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完善生态安全防护制度,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领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开展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区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推进荒漠化综合治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根据授权,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规范,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负责国家公园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统筹林业产业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助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相关林业产业规范。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生态振兴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协调推进林长制实施工作,拟定全区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负责林长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具体工作,承办自治区总林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拟定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依规贯彻落实防护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投资和自治区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交流与合作事务。
(十四)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拉萨南北山绿化指挥部、自治区国家公园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纳入2026年单位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机关本级。局机关内设机构共计14个处室,公务员编制10个处室和及4个事业编制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生态保护修复处、森林资源管理处(林长制工作处)、草原管理处、林草改革发展和荒漠化防治处(退耕还林还草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管理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森林草原防火处、规划财务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自治区长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自治区林业产业发展指导中心)、自治区森林病虫害防治站、西藏林业信息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以上内设机构均纳入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局机关单位预算。
三、部门预算构成
本单位无下属单位,部门预算为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部门预算。
第二部分2026年部门预算表
表格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6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26年本部门收入预算14935.04万元,比上年15326.39减少391.35万元,减少2.55%,主要原因是:信息化运维相关项目减少;支出预算14935.04万元,比上年15326.39减少391.35万元,减少2.55%,主要原因是:信息化运维相关项目减少。
二、“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26年本部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190.38万元,比上年190.82万元减少0.44万元,减少0.23%,主要原因是:2026年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油料、维修相关经费,对相关资金进行了压减。其中:因公出国(境)0万元,与上年保持一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89.3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上年保持一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89.38万元,比上年189.82万元减少0.44万元。)比上年减少0.44万元,减少0.23%,主要原因是:2026年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运行油料、维修相关经费,对相关资金进行了压减。公务接待费1万元,与上年保持一致,主要原因是:严控公务接待经费,接待活动统筹安排,降低运行成本。2026年因公出国(境)零个团组、零人,公务用车购置零辆、保有16量,国内公务接待20批次、50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18.26万元,比上年522.33万元增加95.93万元,增长18.37%,主要原因是:2026年将以前年度列入“机关运行维护”项目资金列入基本支出公用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物业管理费”中。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26年本部门政府采购安排7213.23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285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346.56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6581.67万元(其中八个项目合计1036.23万元为2025年度项目尾款采购资金)。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1月20日,本部门固定资产构成情况为:房屋17835.76平方米,车辆16辆,单价在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台(套),单价在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2台(套)。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200万元,主要为森林草原防火物资储备17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剂药械采购30万元。
六、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26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项目75个,资金14935.04万元,实现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其中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如下
重点项目 | 预算数(单位:万元) | 绩效目标 |
第三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 | 2684.11 | 组织对7地(市)、74个县(区、市)开展普查工作。主要包括调查古树名木的位置分布、树种、树龄、数量、生长势、生长环境和保护现状等。根据古树名木散生、群状分布的特点,按照普查技术规范要求,分类施策开展具体调查。完成全区7地(市)、74个县(区、市)古树名木普查工作,提交成果报告。 |
国土绿化项目质量评价自治区级复评 | 553 | 1.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质量评价。2025年全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数量为22个,建设任务80.78万亩,2026年质量评价抽取10%的建设任务为8万亩。2.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质量提升)项目质量评价。2025年全区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质量提升)项目数量为42个,建设任务56.39万亩,2026年质量评价抽取10%的建设任务为5.64万亩。3.国土绿化项目退化草原修复质量评价。项目共计73个,总面积634.23万亩,2026年质量评价抽取10%的建设任务为63.42万亩。4.国土绿化项目荒漠化治理质量评价:2025年全区荒漠化治理任务74.7万亩,2026年质量评价抽取10%的建设任务为7.47万亩。 |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6年度不涉及政府债务以及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等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预算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收入。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非本级财政拨款、存款利息收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
五、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行政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用于维持行政(参公)单位机构运行的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医疗费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经济科目对应的预算资金。
十一、“三公”经费:是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二、重点项目: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项目,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或与本部门职能职责密切相关的项目或预算安排支出相对较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