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59号(C类19号)建议的答复

  • 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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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

159号(C类19号)建议的答复

 

嘎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类乌齐县国家级马鹿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调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面的答复

一是2020年,根据国家统一安排,我区启动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对包括雅鲁藏布江中游河谷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内全区所有自然保护地进行了范围调整和功能区优化,将人口密集区等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充分考虑重点项目建设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了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预留了发展空间。目前,《西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待国务院批复。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关于“严格调整程序”的规定“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待国务院批复《西藏自治区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后,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

二、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办理情况

经核实,卡玛多乡郭龙村,长毛岭乡普琼村和龙桑村、沙尼村等村镇聚集地均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学校、村委会等公共设施及水电路网等基础设施的维护修缮均可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林保规〔2023〕1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草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林办发〔2024〕64号)等规定,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核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5年度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最大限度缩短简化建设项目办理自然保护区审核审批手续的周期和成本。一是分类做好管理机构备案和审核上报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后可实施,无需办理修筑设施审批手续。二是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要求分类提交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或影响评价登记表,进一步优化手续,加快办理。三是对于重点项目,可按照拟报国务院的《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开展前期工作。

感谢您对我区林草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1-6830802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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